摘要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货好不怕巷子深”的时代已成为历史,商标日益成为企业争雄市场和成就霸业的“核武器”。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它即能吸引消费者从牌购物,给企业以丰厚的利润回报,其自身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又具有商业价值。于是乎,在利益的驱动下,市场上出现了一股抢注商标的狂潮,在国外,我国用于电视机的“peony”(牡丹)商标被一荷兰销售代理商抢注,用于酒类的商标“竹叶青”在韩国被抢注,“杏花村”、“杜康”在日本被抢注,在国内,杭州“娃哈哈”商标被当地另外一家化妆品厂在化妆品类注册,“春都”牌火腿肠商标被其附近一家小型饮料厂抢先在饮料类注册,更让人瞠目的是在深圳竟然出现了一家专门以抢注商标来牟取暴利的公司,该公司从1995年12月以来先后抢注包括长虹、熊猫、伊利等几十家二百件商标。愈演愈烈的商标抢注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出处
《行政与法》
1999年第4期29-30,共2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