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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款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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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法对79年刑法第191条第2款作了重大修改,原刑法将该条犯罪规定在渎职罪中,而新刑法将其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章节中,同时改为以盗窃定罪量刑。这一修改的立法意图尚且不论,本文单就修改后的犯罪形态问题作一分析。
作者 范德繁
出处 《行政与法》 1999年第4期35-36,共2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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