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把听证程序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规定在《行政处罚法》中,它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一大发展。揭开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建设的新篇章。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是以宪法宣告的人民民主原则为其理论基础,批判地吸收了西方有益的理论,并总结了自己固有的行政经验,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然而,我国在行政处罚法中确定听证程序制度毕竟是行政领域中的一种新的尝试,尚存诸多缺陷,如适用范围过窄、法律规定模糊等等,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出处
《行政与法》
1999年第5期27-29,共3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