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始于50年代初;之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六七十年代,由于十年动乱的影向,行政复议制度受到破坏,发展处于停滞状态,进入八十年代,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快,行政复议制度也得到恢复和发展.规定有复议内容的法规数量日益增多.1990年为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制度的施行,12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促进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在近十年的实践中,行政复议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很多问题.为及时,有效地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
出处
《行政与法》
1999年第6期4-5,共2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