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程序法典化是本世纪以来各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根据发达国家现代行政程序制度产生、发展和法制化的进程,不难发现健全有效的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确立以及行政执法活动的健康合法有赖于以下三个基本条件:①运用法律手段约制政府权力成为一种较为强烈的社会普遍需求;②国家统治者和社会成员普遍认识到行政程序对于成功地规范和控制行政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③实行程序至上的原则,视遵守行政序程序具有高于实现行政目标和利益服务的,是一种手段,因此,往往追求目标利益而牺牲程序.现代行政程序则相反,由于它具有保障行政利益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属性,因而不允许出于行政利益需要而随意牺牲程序.程序不容违反,即使是单纯的程序违法行为也将影响实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对行政机关而言,遵守程序会耗费一守的时间和金钱,但如果这能养活行政机构运转中的摩擦也是值得的.因为程序促进了公正,减少了公众怨苦,其作用是促进而非阻碍了效率.”以程序制约特权是本文的一种尝试.
出处
《行政与法》
1999年第1期30-32,共3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