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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小时”运用的现状与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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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对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了明确的时间限制,即“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实践中,侦查部门,特别是反贪污贿赂部门在执行和运用该规定中,大多能严格把握好“十二小时”。
出处 《刑侦研究》 1999年第2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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