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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利益不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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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5月31日,叶县仙台镇救灾扶贫基金会会计董中远,持户名为"基金会"的存折,到仙台信用社取款。当时,信用社营业室现金出纳王小明制作了3000元的现金付出传票,由董中远签名后,王小明点清3000元现金,经会计娄花芹复核并交给董中远。王小明因疏忽大意在基金会的存折上支取栏内填写的金额为300元。信用社发现该错款后,按内部制度要求王小明个人拿出错款。王小明于1997年9月4日交给信用社错款2700元。后王小明找基金会协商此事,基金会坚持取款为300元,并未多领款。王小明遂以基金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拆讼。法院经审理认为。
出处 《人大建设》 1998年第11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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