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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校长负责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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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二章第六条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这一新的提法,突破了原来的“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负责制”的规定,更加明确了校长的法人代表的责任。本文就高校财务工作的校长负责制谈一些浅见。 一。
作者 胡春华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
出处 《教育财会研究》 1998年第2期38-40,共3页 Studies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in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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