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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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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归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破产财产是破产债权分配的前提条件。我国《破产法》(试行)第28条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第30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是破产债权。笔者认为,破产法的上述规定,以及第37条规定的清偿顺序,均存在缺陷。
作者 蔡福华
出处 《福建法学》 1998年第4期25-2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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