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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应适用于依法尚未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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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买卖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不动产的交易行为,它必须在国家指定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以为买卖行为的公示方式和成立要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2月17日(1989)民他字第50号《关于公产房屋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据此。
作者 高继榕
出处 《福建法学》 1998年第4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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