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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施行后土地附属刑法的效力与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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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法生效施行后,土地附属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某些规定与新刑法的规定不尽相同,造成使用不便.土地附属刑法的依附性、分散性是其最明显、最主要的特征.土地附属刑法有行政刑法、经济刑法两大类型.刑罚种类有主刑、附加刑两类.罪名种类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新刑法施行后土地附属刑法仍具法律效力,当其规定与新刑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而适用新刑法.土地附属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应根据新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作者 姜爱林
机构地区 湖北省土地局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1998年第1期33-37,共5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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