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依法确认违法,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国家赔偿程序中的确认具有的特点是:确认主体的法定性,确认对象的特定性,确认内容是行为机关的职权行为是否违法,确认应遵循法定程序,确认的提起可以主动确认或申请确认.将确认程序列为申请赔偿的前置程序符合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精神和实际需要.目前我国只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审判等确认途径有法律明确规定,而控告、申诉等确认途径则缺乏统一规范.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1998年第1期48-52,共5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