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最近在审计中发现,有不少单位的会计人员在收到假币后,便打一证明条予以报销,有的高达700元之多,笔者以为这样做是不妥的,其理由有二:其一,会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识别假币也应是会计人员所具备的专业技能之一,由于自己的鉴别能力和个人的业务素质而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个人承担一定责任。而不该全部由单位负责。其二,打一证明条也不符合会计手续,因为假币是一种特殊的凭证,对它的真假识别的权威鉴定部门应是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证明都是无效的,而且这样做。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8年第11期59-59,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