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凡立之法,必有具体业务执法者。《会计法》的具体业务执法者是谁?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会计法》宗旨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并且明确指出只有在"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开宗明义,赋予了会计人员对《会计法》的具体执法权。会计人员就是《会计法》的具体执法者。正因为会计人员职权神圣,《会计法》第三章(会计监督)又进一步明确"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再次明确会计人员为《会计法》的具体业务执法者。在本章还规定了会计监督的具体事项和对其负责的执法机关(财政、审计、税务机关)。为了严肃会计人员的职权,《会计法》第四章又重申"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由此可见。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8年第11期61-,57,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