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存单纠纷如何审 高法出台新规定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据《法制日报》报道,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此规定,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单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存单所记载款项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单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持单人要求银行付款的诉讼请求。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处 《农村财务会计》 1998年第6期6-6,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