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贷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48号)的规定精神。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8年第10期49-50,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