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是否号征收个人所得税,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7〕144号作出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8年第1期50-50,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