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第一部分概述了恩格斯关于政治权力为核心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宪法为核心的法意识形态与社会历史之间的“交互作用”,丰富了马克思和他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容,使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更完备;第二部分论述了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思格斯的法治理论并在当代中国付诸实践,从而拓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新境界,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
出处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8年第6期1-5,共5页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