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CI系统构成,将企业名称归为视觉识别之列,笔者认为,这一定位颇为牵强,因企业名称作为文字符号,有音,形、义三要素,视觉只能对形作识别,音和义分别靠听觉和理解来辩识,故“视觉识别”不能以小冠大涵盖企业名称的全部要素。本文提出理顺CI系统构成类别的两种思路:一是将企业名称从视觉识别中独立出来,成为“名称识别(NI)”;二是将视觉识别(VI)改为“形式识别(FI)”。同时呼吁在CI策划中充分重视企业名称的作用。
出处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学报》
1998年第2期51-53,共3页
Journal of Zhejiang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