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此可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里的“不履行”,应包括债务人客观上无法履行和主观上不想履行.但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必然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不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充分条件,实际上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在法律上及事实上的瑕庇,都会影响到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
出处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8年第2期56-57,共2页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Financial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