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在实践和理论中还存在着不够明确和待完善之处,本文试从保证期间的界定及其性质,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保证期间的界定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对于保证期间的界定,我国《担保法》将其分为有约定保证期间和未约定保证期间两种情况。笔者认为,法律还应对有约定但约定无法适用的保证期间,以及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作出规定。 1、有约定保证期间。从我国的《担保法》来看,保证期间有一定的任意性,即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其长短予以约定。对于短的保证期间,法律可以不作限制,因为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何况是基于一种约定,但对于保证期间过长,法律则必须加以限制。考虑到诉讼时效的情况,笔者认为,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应长于两年。
出处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8年第3期58-59,共2页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Financial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