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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大经贸》编辑: 本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是1997年8月批准设立的,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请问目前出台的进口设备的税收政策对该类项目怎样规定?应如何办理?原来已交纳的一部分前期设备进口税收可否得到返还? ——东莞某电脑公司答:我们从海关了解到,贵公司是属于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属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
出处 《大经贸》 北大核心 1998年第3期46-47,共2页 Foreign Business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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