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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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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四月十五日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经与广东海关分署协商,省外经贸委决定自4月15日起,统一使用《批准证》。其中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业务(含来、进料加工)的审批,除外商投资企业外,仍按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管发第685号文的规定执行,使用《四种商品来料加工业务批复单》、《四种商品进料加工业务批复单》。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的进口上述四种商品为原料的加工贸易合同统一使用《批准证》,
出处 《大经贸》 北大核心 1998年第4期75-75,共1页 Foreign Business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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