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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银行“不良贷款”重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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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久前,日本正式宣布对银行的“不良贷款”报告体系进行改革,采用美国式的新规定,要求日本银行按国际标准披露其真实债务情况。这一新的规定已于199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任何银行不得例外。新的规定对“不良贷款”进行了重新的定义。过去,日本只将利息支付拖欠超过6个月的贷款,或利率低于0.
作者 房先飞
出处 《金融博览》 1998年第7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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