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听到两则新闻,很是高兴。 一是1997年北京市文化部门拟将保龄球列入文化娱乐管理范围,市体委为此向市政府写了书面报告,明确提出保龄球属体育项目,其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应是体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体育法》和《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进行协调,明确提出保龄球经营活动由体育部门主管。对此,文化部门表示同意。 二是去年年底国务院下发《文化娱乐业管理条例》,其中,第34条规定……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文化娱乐业从事保龄球、游泳等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出处
《新体育》
1998年第2期50-5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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