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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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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人大及常委会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是代表人民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措施.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减少国家机关工作中的失误,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从而有利于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但就目前地方人大的监督实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此谈一点粗浅看法.一、对人大监督职能的认识江泽民同志在1990年“两会”的讲话中说:“在我国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又说:“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和促进.”这就明确地阐述了人大监督的职能,强调了人大监督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
作者 李虹
出处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1998年第4期23-26,38,共5页 Journal of Mianyang Teacher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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