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1997]5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当事人以经济合同商品质量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将商检局或者第三人。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8年第3期88-88,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