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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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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7]77号《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8年第1期25-25,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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