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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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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7]194号《关于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凭证式记名国库券可否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是由被执行人交银行管理的到期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8年第1期27-2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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