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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政策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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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后财字第22号文件有关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随军遗属和建国前入伍、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的女同志(简称“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孀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师职600元;军职700元;大军区职以上800元。
出处 《山西老年》 1998年第6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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