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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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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停产停业整顿属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与责令停产停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前提不同、后果不同。笔者认为,我国也应把因“紧急情况”、“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作为不予听证的例外情况处理,这将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作者 胡燕飞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1998年第4期54-56,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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