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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罪名的司法解释不应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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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两高”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罪名的司法解释出现了差异。因此,笔者建议:对刑法规定的罪名的司法解释应符合刑法法条原意;对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必须统一。
作者 龚本源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1998年第3期40-41,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关键词 司法解释 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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