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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公产住房租赁过户、调换、置换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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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对公产住房(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过户、调换、置换等工作的管理,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维护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使用价值,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住房租赁过户 (一)住房租赁过户条件。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其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两年以上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过户。
出处 《中国建设信息》 1998年第6期38-39,41,共3页 Information of China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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