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同一借款人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那么,如何认定同一借款人的范围,对监管机构有效地防止金融风险、商业银行的合法贷款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对同一借款人的范围应做扩充解释。同一借款人应包括:①任何一个借款人。②任何同属于一个控股公司或同一控制人的两家或多家公司。③任何控股公司和其某一家或多家子公司。④某人和他的一家或多家公司。
出处
《宜宾学院学报》
1998年第1期33-34,共2页
Journal of Yib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