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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合同终止后可获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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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招标(周刊)》社关木律师:我于1992年9月大专毕业,进入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当时我与企业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10月,企业没作任何说明就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请问:企业不与我续签是否应有合法理由?我在合同终止后可否获得经济补偿?
出处 《中国招标》 1998年第20期22-22,共1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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