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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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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作为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反对封建司法裁判的武断和专横而提出的这一学说,最初规定于法国的刑法典中,继而成为近、现代各国刑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成为当今法治国家的一个标志。 我国79年刑法(以下简称“原刑法”)尽管实行了这一基本原则。
作者 荣晓莉
出处 《净月学刊》 1998年第3期33-34,共2页 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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