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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之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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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统计行政执法需要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是指对情况复杂的案件,行政机关视具体情况,依据法律在范围、条件、种类、幅度等方面作出的一些伸缩性规定,按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自由裁量,表现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地方性统计行政法规;如《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处罚幅度限制在上、下限,处罚决定在幅度内选择等。 自由裁量的特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可延伸性。即法律未对行为的范围、方式、手段等作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时,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为时,可按地方统计行政法规,视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范围、选择适当的方式和手段。二是可竞合性。主要表现在追究法律责任的种类上的竞合。如在行政处罚基础上,追究行政处分。
作者 谷永成 邹萍
出处 《统计与咨询》 1998年第5期19-19,共1页 Statistics and Consul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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