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 锡山市某物资器材公司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公司经理、法人代表李某为使本公司在经营中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他人介绍,先后亲自或指派本公司出纳员胡某某到淮阴市某运输单位驻无锡服务处张某某处,要张为其公司开具运输专用发票4份,共计运输费15万余元,分别于当月在本公司入帐,并向税务部门作了申报抵扣,致使国家流失税款1.57万余元。其后李某在本公司与无锡某厂结算货款时,该厂提出要开运输费发票。为减少公司损失,李某又指派胡某某到张某某处,为该厂虚开运输专用发票7份,共计运输费48.7万余元,在当月入帐,并向税务部门作了申报抵扣,致使国家又流失税款4.87万余元。案发后,税款已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