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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8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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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的: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按照宪法规定,在农村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方面。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授权决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法)。
作者 多吉才让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北大核心 1998年第5期511-513,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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