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单位,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6日和21日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10月6日的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收养法实施六年来,对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北大核心
1998年第5期533-535,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