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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的事后认定与行政责任的追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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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4月13日,江山市王村茶厂7名制茶工食用了厂方提供的银耳罐头2小时后,相继出现了腹痛、腹泻症状。该批罐头内容物混浊有异味,产品未贴标签。经专家组对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临床资料和现场卫生学情况进行论证后认定:该起集体发病事件,是因为食用了变质银耳罐头而引发的食物中毒。江山市卫生局以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为由,对江山市生物罐头厂做出行政处罚。
作者 陈可平
出处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1998年第6期274-276,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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