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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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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章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第11条外国投资者在经济上的独立性1.外国投资者有权在契约的基础上独立地吸收法人和自然人,其中包括必须进行投资的外国法人和自然人。2.外国投资者可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分公司和代表处按照外国投资者被批准设立的章程行事。3.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将自己的产权和投资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在转让权利时。
作者 任元昌
出处 《中亚信息》 1998年第2期11-12,共2页 Central Asia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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