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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决定“意识” “打假”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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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是一种社会公害,人民群众对制假售假已是深恶痛绝。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作为现实社会中的一个“存在”的事物,决定了人们对它的由来、现状及发展等各个方面产生了一定“认识”。这个认识程度有多高,决定了人们和有关部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抵制程度和打击力度。应当说,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作者 刘伯宗
出处 《中国纤检》 1998年第2期18-20,共3页 China Fiber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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