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木律师:我们是一家股份制企业,近年来经营效益良好。因而,股东会拟作出决议,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以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以此提高个人收入,增强凝聚力与调动积极性。请问:对于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广西武岩1998年9月2日武岩读者:您好!得知贵企业经营效益良好,我很高兴。前一时期以来,各地对于您提出的问题一直有不同意见,没有严格按照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来办,许多股份制企业派发红股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为此,1997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一情形发出了《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明确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出处
《中国招标》
1998年第45期11-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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