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条例》要求,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出处
《中国商贸》
1998年第3期19-19,共1页
China Business &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