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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 《劳动法》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究竟该怎样理解,执行中又该怎样掌握? 甘肃定西地区保险处
作者 田春润
机构地区 主持人
出处 《中国社会保险》 1998年第2期19-2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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