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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进程 规范管理——对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思考(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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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经过十几年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至1994年底,北京、天津、上海、福建、江西、山西、河北、吉林、四川、陕西、宁夏、湖南、青海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明确提出:“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此后,云南、甘肃两省在贯彻国务院《决定》、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并轨方案的同时,决定实施省级统筹;另有一些地区。
作者 孟昭喜
出处 《中国社会保险》 1998年第7期15-1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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