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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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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四章 执业管理第三十七条《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经纪人员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唯一执照.第三十八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个人,必须接受保险经纪公司的聘用,并由保险经纪公司代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申领并获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出处 《上海保险》 1998年第4期29-30,26,共3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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