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贵刊在九七年第二期上发表了中山大学蒋迪艺同志一篇名为《此案到底该不该赔》的文章,笔者在拜读之后,觉得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便想提出自己的看法及原因,以同蒋君商确。蒋君认为该保险合同是成立的,也就是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即保险人)应承担赔偿给付的义务。他的理由主要就在于投保人(即Y)已经交纳了保费,并且保险公司也开具了保险费收据,蒋君认为交纳保费是构成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体。而笔者认为这些都不足以构成保险合同的成立。
出处
《上海保险》
1998年第5期43-43,共1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