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94年分税制财税体制实行以来,农业税收作为地方固定收入税种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征管力量和征收力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为了更好地做好农税征管工作,各地区、各级政府投入很大精力,建立健全农税代征制度,协税护税网络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勿庸置疑,实行农税代征制,对农税的源头控制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通过长期的农税征管工作,笔者认为,在农税代征过程中,要切实注意“六不宜”:
出处
《农村财政与财务》
1998年第7期43-43,共1页
RURAL FINANCE AND FINANCIAL AFFAIR